来源:BB贝博APP体育 发布时间:2025-11-04 07:11:32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金,男,1943年12月26日出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42号金榜大厦A座8楼。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40号金榜大厦B座18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坚,男,1923年2月1日出世,台湾居民。住台湾省台北市重庆北路一段一号名城大厦5楼。
托付代理人:黄翰雄,男,1964年2月3日出世,台湾居民。住台湾省台北市仁爱路四段35巷15弄2号1楼。
原审第三人:兴胜(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佐敦德兴街12号兴富中心1605室。
上诉人王文金、上诉人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志坚及原审第三人兴胜(亚洲)有限公司(2000年9月18日,协泰成地产有限公司将厦门协泰成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兴胜(亚洲)有限公司)协作胶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以为:原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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